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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中国4家挡风玻璃企业应对加拿大反倾销案

20011218日,加拿大PPG公司向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提出对我国出口挡风玻璃反倾销指控,指责我国企业政企不分、非市场经济运作,出口企业存在政策倾斜和补贴等。涉案的中国企业有4家:福建福耀玻璃、深圳奔迅公司、深圳信义公司和东莞港湾公司。其中,广东3家企业2000年出口加拿大的挡风玻璃总值就达到1800万美元。深圳奔迅公司和信义公司的出口量占该行业的90%以上。

同日,加拿大海关和税收总署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展开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0072100.21,调查期1年,自2000121日至20011130日。2002215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损害初裁,认为自中国进口的相关产品对加拿大相关产业构成了产业损害及损害威胁。52日,国际贸易法庭对原产于中国的用于汽车修配的各类多层挡风玻璃作出反倾销初裁。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作出了相应倾销幅度的初裁:福建福耀的倾销税率为57%,深圳奔迅为51%,深圳信义为36%,东莞港湾为40%,国内其他厂家为194%

原国家经贸委获知消息后立即通知涉案企业,要求参加国际贸易法庭调查听证会的相关方必须于2002521日前通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代表相关方的律师必须于2002521日前提交代理声明。

2002516日~18日,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代表团来到深圳,向我国政?府了解这两家企业是否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运作、政企是否分开等问题,以便决定是否作出反倾销制裁。为了应诉,深圳市外经贸局在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对加拿大代表团的核查做了大量应对工作。外经贸局与工商局、深圳海关等部门积极配合,通过充分举证,向加拿大反倾销代表团证明了本土两家企业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运作、政企分开以及享受国民待遇的情况。在对企业的核查中,深圳奔迅和深圳信义两家公司分别被点名答辩,答辩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如股份构成、董事会成员组成等)、国外销售情况(包括购买品种、付款数额和付款方式)、国内销售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成本的构成情况等四个方面。两公司应答自如。深圳信义公司专门建立了“反倾销应对小组”,由公司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牵头,集结生产、销售各个环节懂法律、懂外语的骨干人员研究分析,准备材料上百公斤。

根据加拿大法律,倾销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构成损害及损害威胁主要取决于涉案产品进口数量是否导致本国类似产品价格下跌,以及是否对类似产品的实际和潜在产量与销售额的下降、市场占有率、生产能力利用率、公司财务状况、员工雇佣状况等造成影响。在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加拿大仅有2家企业生产夹层挡风玻璃,而PPG公司生产的该产品占国内产量的绝大部分,因此,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认定PPG公司即代表国内相关产业,并以该公司所提供的数据作为分析评估的依据。就产品生产而言,PPG公司1999-2001年较1998-1999年下降30%2002年一季度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17%。在此期间,用于国内消费的销售额也下降了35%,而同期从美国进口的该产品销售额却增长12%,从美国进口的产品占PPG公司销售额的60%以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现PPG公司销售量和销售额下降与其产品销售费用的增加具有极强的负相关关系,因而推断销售费用的增加是造成该公司利润下滑的主要原因。同时,PPG公司为预防可能出现的罢工而加大库存也是导致利润下降的原因之一。

根据调查结果,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得出如下结论:(1)中国政府对于挡风玻璃的出口贸易没有实施垄断或实质性垄断;(2)中国政府对于国内价格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干预,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些价格与其他国市场上的价格有何区别。

2002731日,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作出反倾销终裁,给予中国应诉的4家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同时享受个别税率:福建福耀公司24.09%,深圳信义、深圳奔迅、东莞港湾3家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0。其他没有应诉的企业适用普遍税率114.32%831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来自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对加拿大国内玻璃工业没有造成损害,也没有形成损害威胁。

据业内人士称,该案是我国加入WTO后第一例外国对我国企业提起的反倾?销案,也是国外跨国公司对我国高技术产业提起的第一例反倾销案,同时也是第一例北美国家给予我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案件。

本案处理过程中,涉案企业投入大量物力、精力,积极应诉,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提供协助。深圳奔迅公司花20万美元聘请加拿大反倾销专业律师负责应诉。在律师指导下,公司请求政府出面,邀请加拿大政府到中国核查。原国家经贸委也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

【法律问题】

1.我国反倾销应诉及其立法概况。

2.“市场经济待遇”的理解。

3.本案的启示。?

本案例根据《贸易救济信息网》(wwwcacsgovcn)提供的资料编辑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