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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7年我国利用外资政策调整

2007年,我国在利用外资政策方面进行了下列几方面调整: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11日起正式实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事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农林牧副、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行业的企业将享受新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也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新法保留了西部地区和特殊经济区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调整。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商务部配合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正式公布实施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目录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修订后目录有鼓励类351条,比原目录增加了94条,占目录的比重由原来的69%提高到73%;限制类87条,占目录比重由原来的21%减少到18%;禁止类40条,占目录的比重由原来的9%减少到8%。二是进一步提高了外资政策的透明度。新目录中将中国政府加入WTO所承诺开放的领域和股权比例等内容均列入,形成?规范、透明、易于执行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三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将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基础设施和节能环保产业等领域列入了鼓励类。四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取消原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五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结合中国的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在鼓励类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

三是国际服务贸易政策的调整。2007年以来,我国继续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领域,比如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进一步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修订《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使经国务院授权的其他企业可以从事煤层气开采的对外合作;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根据20076月商务部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四,自200811日起,内地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三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在法律、医疗、公用事业、电信、保险、银行、证券等28个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此外,我国还在图书等分销领域、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和商业领域等方面扩大开放,审批权限也得到进一步下放,如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公布《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的公告》等。

【法律问题】外商投资政策的特点。

参见肖尧:《2007年我国利用外资政策大幅调整》,载新浪网:http://chanyefinance.sinacom.cn/sm/2008-02-01/3448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