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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谢百三诉财政部国债回购案

2001731日至87日,财政部在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销了今年第七期记账式国债。根据销售公告和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账式(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该国债发行总额为240亿元,“发行结束后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但在该国债发行结束后的第二天,财政部国库司以便函的形式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沪证券交易所:“本期国债在交易所市场上市时间另行通知,上市后,交易方式首先为现券买卖,回购交易起始日将视市场情况安排。”对此,作为本期国债购买方的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谢百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状告财政部的行政诉状。

谢百三认为,财政部是国家领导机关,但同时又仅仅是国债的卖方,而全国人民(买国债的个人和机构)是买方,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商业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他说,财政部在发行该国债以前,以承诺国债可以自由上市流通作为要约,使得广大投资者纷纷购买。但是,等到发行结束,国债的流通却遭到禁止,侵害了普通投资者的财产权。另外,该通知也违背了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中“国库券可以用做抵押”的规定。因此,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基于此,谢百三请求法院撤销财政部的便函通知,并判令财政部向全国投资者道歉。谢百三说,财政部以一纸便函的形式,就剥夺了广大投资者对手中所持有国债的抵押权,这种随意的行政行为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WTO的规则精神。他还说,这次诉讼之所以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目的是给行政机关和全国的投资者提个醒,希望以后杜绝类似的随意行政行为。

【问题聚焦】我国现行的国债回购制度存在哪些法律漏洞?如何弥补??

参见《不满20年期国债回购禁令经济学家状告财政部》;http://www.chinalawinfo.com/fzdt/NewsContent.aspx?id=4066201182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