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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郎顾之争”

200489日,香港中文大学讲座教授郎成平在复旦大学发表了题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指责格林柯尔老总顾雏军采用不当方式制造“民企神话”。顾雏军先后收购了科龙、美菱、亚星客车等4家公司,号称投资41亿元,但实际投入仅3亿多元。郎咸平指出,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管理层可能利用法律制度缺失,通过暗箱操作,在国企改制中“合法”地侵吞国家财富。2004813日,顾雏军一方向郎咸平发出律师函。817日,郎成平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诉讼状,以个人名义指控郎咸平对其构成“诽谤罪”,由此引发“郎顾之争”或称“郎顾公案”。

郎咸平的主要观点是①:国企搞MBO不能称为改革,而是一个盗窃国家财产的手段;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不允许说改革就是要盘活国有资产,将它交给私人,这对老百姓不公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就是国家,产权很清晰,不存在所有者缺位,所有者缺位的说法给国企老总侵占国有资产提供了理论支持;当前国企改革主要是建立激励机制与责任并重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成立以专业人士为主的董事会;应当通过政府推动,形成大型企业为国企、中小型企业为民企的企业格局。

“郎顾之争”引发了2004年夏秋之交国内关于“国企产权改革方向”何去何从的大讨论。经济学家先是“集体失语”,随后引发学术两大阵营的激励争论②:一方是以周其仁、张维迎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者,学术信仰更倾向新自由主义,他们认为产权改革的方向和方式是不容置疑的;另一方是以左大培、韩德强等为代表支持郎咸平的“新左派”,认为目前改革无异于少数权贵掠夺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和方向有待商榷。

20048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重大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批、操作程序、方案落实、信息公开、产权登记等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1029日,国资委研究室以《人民日报》评论的方式回顾了“郎顾之争”,提出在目前情况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不宜实行管理层收购并控股。1213日,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出席2004年中央企业负责人年终总结大会时指出:“要明确大型企业不准搞管理层收?购,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也要区别情况,要规范。”2005411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20066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顾雏军担任董事长的科龙电器公司违反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对顾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顾雏军等人涉嫌侵占、挪用科龙电器巨额财产等犯罪行为,证监会将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081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科龙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主犯顾雏军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问题】“郎顾之争”折射了国有企业改革中立法上的哪些漏洞?

?参见龚平:《郎顾之争余波未平》,载《中外企业文化》,2005(2)

参见王建军:《由“郎顾公案”看国企产权改革》,载《生产力研究》,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