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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信息公开

甲、乙是境外投资方“马丁居里有限公司”(MCL)设立的两家子公司。2008220日,南宁糖业发布公告,称甲、乙在2007823日至830日间买入南宁糖业股票170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90%,该两公司于200814日至125日间卖出南宁糖业股票145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7%。同时,南宁糖业认为,该两公司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均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20078月南宁糖业股票13元左右价位与20081月南宁糖业股票20元左右价位,粗略估算一下,该两公司或MCL的实际收益已在1亿元以上了。其前,两公司在建仓南宁糖业并持股超过5%以上需要公告时,MCL及其两家子公司也没有及时公告,直到20071024日才由南宁糖业作出相应的公告,而MCL作出的解释是,交易系统代码错误与中英文互译操作时间延长。问:MCL及其两家子公司的哪些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