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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公司债券

黑土公司是由自然人张三和自然人李四于2005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94月,黑土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1)截止到20081231日,黑土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8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0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2006年度至2008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2)黑土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3)公司债券拟由白云承销商包销。根据黑土公司与白云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白云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人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问题:

1.黑土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2.黑土公司的净资产和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3.黑土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公司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4.黑土公司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由白云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