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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李某诉证券交易所案

199982日,李某购买了在某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原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000股。1999814日,原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配股,李某便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配股手续。5日后,李某在办理交割手续时发现在其账户上已没有了“原野”公司的股票,经查询,问题出在某证券交易所上。某证券交易所对此解释道,由于电脑系统的改进,将一部分股民持有股票情况的记录“飘”掉了。某证券交易所同意归还李某1000股原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另送股100股,并开具了书面配股证明。同时,某证券交易所口头告知李某务必在本月24日之前前往指定的证券公司进行配股。然而,李某由于一时资金不足,未能按时前往指定证券公司进行配股。待李某筹足资金再去配股时,证券公司以时间已过拒绝配股。为此,李某又多次去证券交易所交涉,,要求证券交易所履行其承诺,让其配股,未果。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证券交易所赔偿侵占1000股原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

案例来源:凌江红:《证券法实例说》,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