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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赛格公司擅自增发公司债券案

19969月,海南赛格公司为了清偿证券回购债务,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于当年11月批准赛格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2.7亿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12%。这批金融债券当年年底在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指定的海南金融印刷厂印制,并开始发行。由于赛格公司所欠的债务较多,2.7亿元特种金融债券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公司原总经理李健民召集原负责人商议,以上次所印债券印错为由,私自决定加印特种。金融债券2.7亿元,由江西南昌证券印刷厂承印。这两批债券由资金调度中心、信托部、各证券营业部等下属部门向外发行。从19979月至19985月,先后有西宁财政证券交易所等20家单位将其所持有的14190.6万元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送交赛格公司办理托管,但赛格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将全部托管债券送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而将上述托管债券中的9319.7万元由资金调度中心办理出库手续,再次用于发行。海南赛格公司于1997年年初至19985月利用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先后向数家机构空开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代保管凭证5860.13万元。法院认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取超额发行、重复发行、变相发行的手段,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

本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www.court.gov.cn2003-04-01)案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