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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全国首例航班超售案——肖某诉南方航空公司航班超售案

20067216时左右,《法制日报》记者肖某,赶往首都机场,准备搭乘当日2010分的CZ3112号航班飞往广州出差。到了机场大厅, ?他按照程序办理登机手续,这时,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南航地服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该票是超售票,C23112号航班已满员,根据内部规定并遵循国际惯例,每次航班允许超售3%5%。无法乘坐,可以安排转签国航的另一个航班。为尽快赶往广州,最终选择了当日最后一班航班,转签至南航公司C23110航班头等舱(机票价格为2300元,原机票价格为1300元),此后广州的接机、住宿、工作安排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0061018日,肖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南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1)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双倍赔偿经济损失2600元;(2)进行专业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元:(3)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0074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肖某违约赔偿金1300元。二、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4元。

法院判决后,朝阳区法院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空总局、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发出了司法建议:(1)尽快制定航空客运机票超售的规章制度并指导航空运输企业适用;(2)在售票区域张贴关于超售的书面说明或者发放记载相关内容的服务指南,在本公司网站上增加相关说明,在机票的书面注意事项中增加关于超售的提示,在进行超售的航班机票中应使用特殊标记向旅客公示;(3)因超售将有乘客无法登机时,应当征求全部旅客的意见,建议根据自愿,选择弃乘旅客:(4)制定对弃乘旅客的救济措施,包括弃乘旅客的合同解除权和信赖利益的赔偿标准,改乘旅客的经济补偿标准,赔偿和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迟延的时间和航班里程确立不同的幅度。

【问题聚焦】如何认定经营者超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有效构筑规制经营者欺诈的制度体系?

参见戴燕军:《“超售”飞机票是欺诈吗?》,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