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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苏丹红事件”

2004614日,英国食品标准管理局向消费者和贸易机构发出有关“苏丹红一号”的警示,要求食品生产厂商必须警惕红色污染,严禁使用含有潜在致癌物、禁用产品目录中的“苏丹红一号”。2005218日,英国食品标准署就食用含有添加苏丹红色素的食品向消费者发出警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亨氏、联合利华等30家企业生产的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的359个品牌的食品,这些产品包括虾色拉、泡面、熟肉、馅饼、辣椒粉、调味酱等。英国食品标准署不仅要求立即召回这些产品,还要求销售这些产品的商家立即将其下架,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此消息一经传出,全球哗然,并引起中国的高度关注。20052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特别是原产于欧盟的食品开展“苏丹红一号”项目检测,对此类食品一律禁止进口,同时,要对近期进口的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或原料进行清查。3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紧急宣布,有关部门从广州生产的亨氏美味源辣椒酱中检出“苏丹红一号”毒素。根据这一结果,该办公室决定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037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实行全市下架;二是责令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主动收回涉嫌有危害的产品;三是对北京市销售的国外进口、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生产的辣椒酱,特别是市场上能够获取的所有亨氏产品全部抽样检测,同时进一步扩大对进口食品的抽检范围,对可能添加“苏丹红一号”的食品加大抽检力度。

有报道指出,苏丹红事件折射出我国监管中的如下问题①:

1.缺乏“苏丹红一号”的检测方法和标准。我国1996年出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禁止把“苏丹红一号”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但实践中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检测方法和标准,也从来没有单位提出过进行苏丹红检测的申请,造成“禁而不查,查而无标准可循”的状况。

2.多头监管给“苏丹红一号”留下生存空隙。据介绍,由原轻工部食品局最早专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后来,国家对食品检验职能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企业生产的食品的出厂,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卫生、农业等部门也关注食品安全。多头监管导致一些领域重复检测,而一些领域得不到检测。

?3.行业安全意识薄弱。在国家发出紧急通知严查“苏丹红一号”的前几天,一些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及行业专家普遍认为,“苏丹红一号”仅在个别国家检出,国内既没有企业制造“苏丹红一号”色素,也没有食品企业添加“苏丹红一号”色素。

苏丹红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一种人造化学染色剂,主要用于石油、机油等工业溶剂,目的在于增色。苏丹红的化学成分中含有一种叫萘的化合物,具有偶氮结构,具有致癌性,对人体的肝肾器官具有明显的致癌性。苏丹红具有I、Ⅱ、Ⅲ、Ⅳ四种,都具有致突变性和致癌性。我国和许多国家都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苏丹红。

2005329日,在组织有关部门参考国外标准,研究相应的检测方法,对其进行反复验证和比对,并且经北京、广东、上海等18个省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实际应用基础之上,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9681-2005)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苏丹红系列染料的测定方法,适用于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使用普通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就能够准确完成。

【问题】谈谈“苏丹红事件”中食品标准管理的重要性。?

参见植万禄、刘洋:《苏丹红2005食品安全拍案惊奇》,载人民网: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62/32524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