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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全国牙防组”事件

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简称“全国牙防组”)是1988年经卫生部批准成立的牙病防治组织。2002年起,全国牙防组为多家牙膏厂家进行认证。20056月,法学博士李某偶然看到一份牙膏认证情况混乱的报告,随即在民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查询有关认证情况。李某查询后发现,全国牙防组没有进行相关登记。7月,李某向国家认监委写信投诉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情况。2个月后,在没得到国家认监委答复的情况下,李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未予受理。916日,李某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家和店购买了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其产品包装上标有全国牙防组推荐的标志)后,以消费者权益受侵为由,将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全国牙防组作为被告,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诉称,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资质,其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属非法行为,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流通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全国牙防组不是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对全国牙防组的起诉,并将该案移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接到移转案卷后,李某又申请将全国牙防组的发起设立单位——卫生部追加为案件的共同被告。20067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卫生部认为,全国牙防组的认证不存在欺诈,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的认证是根据多年的认证程序和检测标准科学作出的,是认真负责的。最后,法院当庭裁定驳回对卫生部的起诉。同时,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向卫生部和国家认监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国家认监委切实行使监管职能,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等处理决定。

20061114日,国家认监委与卫生部共同叫停“全国牙防组”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在展开全面调查,并与卫生部进行多次协调、沟通后,国家认监委函复朝阳区人民法院,表示:“全国牙防组”所开展的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是有关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推动的认证活动,是<认证认可条例》实施前认证工作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所产生的问题,在该条例实施后,应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依据该条例进行调整、规范和完善。鉴于上述原因,该委已与卫生部共同作出要求“全国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的处理决定。2007430日,卫生部发出公告,决定撤销全国牙防组,同时将在疾病预防控制局成立口腔卫生处,负责全国牙病防治管理工作。

【问题】如何评价全国牙防组对牙膏进行认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