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精品课程??--??案例库

【案例五】中国消费者协会比较试验诉讼案

20024月至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了国产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从北京、南京等地市场上购买了20种品牌的电脑样本,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71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比较试验结果,其中有9个品牌样本辐射骚扰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这当中包括超群、柏安、沐泽三个品牌电脑样本。之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检验结果刊登在其刊物《中国消费者》2002年第8期上。一些新闻媒体以此为素材,对比较试验情况相继进行了报道。200299日,自称与三家电脑生产者“联营”的三家商贸公司(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翰翔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泽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代表其“联营”的超群、柏安、沐泽三家电脑生产企业,委托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联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国消费者协会侵害了它们的名誉权,给其经营造成损失,要求赔偿。

庭审中,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否有资格组织商品比较试验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丁世和(参加诉讼代表)辩称,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具体依据的法规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和《制定消费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总则》两个国家标准。同时,对商品进行比较试验是国际上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进行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和通行做法,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9月加入国际消联,作为正式会员,理所当然要按照国际消联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中国消费者协会,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完全是依法履行职责。

丁世和还指出,在20024月至7月开展的国产品牌电脑比较试验中,自始至终都是严格按照上述两个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至今样品仍封存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备查。至于“传播”,《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中,第7项即“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对于有问题的产品,将真实情况公之于众,符合法律赋予的?职权,是履行法律赋予职能的必要措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同类商品或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予以公布的行为,并非为法律所禁止,也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国消费者协会没有贬损某一企业或某一产品,只是将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比较,为引导消费者的正确消费提供参考性意见,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不构成对三家电脑公司的侵权。三原告电脑遭退货受损,系因其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问题】

1.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什么?

2.什么是比较试验??

参见姚:《三公司诉中消协名誉侵权案开审》,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07/16/68782.shtml;《北京法院裁决:检测电脑不违规中消协一审胜诉》,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09-18/26/3482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