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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海打假”案

19952月,我(注:以下均指王海本人)陪表弟大刚来到北京。大刚喜欢音乐,他想报考中央音乐学院。大刚请了一位老师辅导,他每天都去上课。而我整天闲着没事,逛商店、逛书店几乎成‘了我每天生活的内容。因为我一直在自学法律,所以逛书店翻的多是法律方面的书。一天,在东城宽街的一间法律书店,我无意中翻到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开始,我只是随便翻翻,但是翻到第49条时我睁大了眼睛,我国民事法律多年来的赔偿原则一直是损一赔一,而《消法》损一赔二的规定,增大了赔偿力度,这无疑意味着法律的进步。我对《消法》由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经过一番研究,我发现《消法》有自相矛盾之处。如:《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进行消费受《消法》保护;第6条、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监督权”;第4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并解释第49条就是要运用利益驱动机制调动广大消费者的积极性,主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问题在于,消费者如果主动与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就应该不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应该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消费行为。令人困惑的是,哪些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和如何行使监督权,《消法》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如此一来,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受不受《消法》保护就成了问题。经营者若否认自己有欺诈故意,并指责消费者不是消费者,指责消费者没有受到欺诈,那《消法》第49条岂不形同虚设?

3月的一天,我打开电视机的时候,正巧北京电视台《经济社会18分钟》栏目在播放一个“悬赏打假”的节目。节目中记者买了两只假“鳄鱼”票夹索赔成功。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先生在节目中讲《消法》第49条就是要消费者从中得到实惠,主动同假货作斗争。我看了将信将疑,又重新对《消法》第49条产?生了兴趣。我准备尝试一下,如果买的是假货,能加倍赔偿当然好,最不济也得给我退货,无非损失点儿车费、时间而已。闲着也是闲着,就当是娱乐娱乐。假货嘛,反正到处都有。

325日,我来到北京隆福大厦。在二楼电讯商场,我看到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耳机合模缝处有小毛刺。虽然包装精美,我还是感觉不对劲。在我印象中,日本产的东西不应该存在这么明显的瑕疵,特别像索尼这样的大公司。再说日本的注塑生产技术也不至于如此差劲。我还发现,这种索尼耳机包装上居然印着日本另外一家株式会社的名称。我让售货员拿出来仔细看了看,越看越觉着耳机像是假货……犹豫了近半个小时后,我终于下决心花170元买了两副。我安慰自己,即使是真货大不了拿去送给大刚的同学,反正也就百十来块钱。

回到招待所,我马上查到了东城区消协的电话和地址。电话打到消协,一直没有人接。我出去拦了辆出租车,可司机不知道东城区消协在哪儿,我只好让他把我送到东城区工商局附近下了车。在工商局查到了消协的地址后,我开始在下午明晃晃的阳光下边走边问路,大约问了七八个人,拐了十几个弯,走了好几千米路,才在一条不起眼的胡同里找到了东城区消协。很不幸,消协的房子正在翻建,除了~堆堆砖头、沙子、灰膏和忙忙碌碌的建筑工人外,不见一个消协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显眼的告示牌告诉我消协的临时办公地点在哪儿。问工人,谁也不知道,问胡同里的居民,也是一头雾水。等我七拐八拐从胡同里走出来的时候,天已经擦黑了。第二天,我给市消协打电话,询问东城区消协在哪儿,没想到,接电话的人竟不知道。在问了我需要什么帮助后,市消协的人告诉我,要找消协投诉的话得先把商品送到技术监督局去进行鉴定。我又给市技术监督局打电话,接电话的人告诉我,鉴定要先到东城区技术监督局。东城区技术监督局也深藏在一条盲肠似的小胡同里。我费了老大劲找到后,接待人员说,这种品牌的真伪他们不能鉴定,得去找市技监局。市技监局在京城北郊,从我住的招待所打车过去花了二十多块钱。接待投诉的先生让我把一些投诉的表格填了,又问了具体情况,然后向我说明他们对消费者要求加倍赔偿无法提供支持。关于耳机的真伪问题,他们得送到索尼公司进行鉴定,时间多长难说,市局要办的案子多着呢。不过,一般来说3个月之内肯定会有结果。做个鉴定要3个月,我一听头就大了。我马上拿回耳机,又向那位先生要来了索尼驻京办事处的地址和电话。我决定自己去鉴定。那位先生大惑不解,一再追问我到底想要干什么。

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客户服务部的李小姐肯定地告诉我,我所买的SONY-HP-F505BK是假冒产品,索尼公司的耳机产品中没有这一型号。我要求李小姐帮我出具一份书面证明,但是李小姐请示了她的上司后,拒绝了我的要求。理由是,索尼公司不对消费者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李小姐解释道:“要是每个买了假索尼产品的消费者都来找,那我们怎么开展工作?”或许是看到我那失望的表情,她?提醒我,要想拿到书面鉴定,得让法院、技监局或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来找公司才可以。一无所获的我,只得悻悻地离开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在路上我左思右想,怎么办呢?技监局我是不能再给人去添麻烦了,消协找不着,看来,我只有去工商局投诉这最后一条路可走了。

在快要跨进东城区工商局大楼的时候,我突然间产生了计算一下这两天来开销的念头。结果一算,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等加起来已花去200多元。如果就这样进了工商局去讨说法,即使加倍赔我170元岂不还是亏了?赔本干吆喝,没人愿意干这号傻事。想到这儿,我转身离去,回招待所去找到表弟大刚。我和大刚立刻打车到隆福大厦,并告诉大刚具体的售假柜台,然后让他去买了10副假索尼耳机。我计划和大刚分头去工商局投诉,这样便可以告诉工商局我们受到了欺诈,还可以省去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麻烦。我知道我是在做一件正确的事情,但是我不想惹太多麻烦。真是计划赶不上变化,无论我如何动员,大刚就是不肯自己单独去工商局投诉,一是不好意思,二是怕将来被同学知道了让人家笑话。我好说歹说,加上运用了利益驱动机制(我答应大刚把索赔回来的钱分一半给他),大刚才极不情愿地答应陪我一起去工商局投诉,如果让他自己去投诉,就是把赔回来的钱全给他也没戏。

328日,我们把发票、耳机全都交给了东城区工商局经检科。关于为什么买这么多耳机,我们解释是因为大刚在中央戏剧学院借住别人的宿舍,要买几副耳机送人。至于为什么知道耳机是假的以后还要买,是因为我买完并去鉴定后没有及时通知大刚,而大刚自己买完后我们才碰面,所以就一块儿来工商局投诉了。二个多月后,东城区工商局的人告诉我们,工商局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索赔属于民事纠纷,工商局无权干涉,只能进行调解,并转达隆福大厦的意见:只退赔先买的两副耳机,后10副属于“知假买假”,而且它们也不是故意卖假,所以只退不赔。考虑到我们耽误的时间和浪费的精力,同意给二百多元补偿金。这恐怕是在市场中首次出现“知假买假”这一概念。我当即拒绝了隆福大厦的处理意见。法律是不能随便打折扣的,实在不行就让法院进行裁决。我喜欢法庭上那种庄严和肃穆,我喜欢法律的严谨和一丝不苟。法律从来没说过“知假买假”不赔。

大刚投考中央音乐学院落榜。于是,我们于51日回到了青岛。回到青岛后,我一直都在思考向隆福大厦索赔的事情。耳机是假的,商家卖假的事实是真的,我向工商局申诉的理由也站得住脚,可隆福大厦为什么不赔呢?工商局说隆福大厦不是故意售假,也是受害者。这个我想倒也有可能,一个商场卖好几万种商品,马马虎虎进几种假货来卖也很正常。但是,商场有进货把关的义务,不能尽到自己的义务,当然要承担赔付责任。再说,没有任何一个消费者能够证明商场是故意卖假还是无意卖假,同时也不可能有哪一个经营者会傻到自己承认自己是故意卖假。

?那么,商家售假算不算欺诈行为?有欺诈行为等不等于构成欺诈或使人受到欺诈?这一点法律没有说明。但是民法上有“欺诈”这个概念,构成欺诈有三个要件:一是主观故意,二是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造成了他人的错误判断。从字面意思理解,“欺诈行为”应是个单独的概念,指那些在客观上将会使他人产生错误判断的行为。如果这么理解,只要商店有卖假行为,就要承担赔付责任。遗憾的是法律上没有规定什么是“欺诈行为”。如果按照构成欺诈来理解执行《消法》第49条,那么隆福大厦大可不必赔我们一分钱,因为隆福大厦是不可能承认故意卖假的。消费者买到假货说自己是受到欺诈不会存在太大问题,如果我和大刚分成两个人分别去工商局投诉,我想可能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了。

经过一番分析,我认为,到隆福大厦索赔不顺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策划不周,让人一看就是知假买假。既然是知假买假,那么就不存在造成错误判断一说了。隆福大厦不赔第二次买的10副耳机,也有一定的道理。可是,《消法》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有监督权,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是举报,消费者如果不去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那怎么举报?看来,法律虽然在进步,但法律的可操作性,还存在一些问题。

这事过去也就算了,我也不可能总把它放在心上。可是法律对我的吸引力却更加强烈了。就在这时,我突然一连几次接到了北京同一个人给我发来的同一个内容的电报……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事情开始有了转机。通过与北京记者高秀东、洪丹的热线联系后,我提笔给《中国消费者报》写了几封信,后被该报刊登,节略如下:……

199584日,《中国消费者报》在1版以《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为题,就我在隆福大厦买了假索尼耳机要求依法索赔一事,进行了专题讨论。讨论见诸报端后,《中国消费者报》收到大量的读者来信和来电,要求积极参与讨论。于是,该报连续又发了3期专题讨论稿件。在讨论中,绝大多数人都以不同的形式表示了对我的支持,认为我完全应该获得加倍赔偿,但也有少数人认为我在钻法律的空子,不能提倡,发现假货还是应该举报等等观点。无论支持还是反对,我骤然成了公众舆论关注的对象。

199511月,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社会上开始对“王海现象”进行广泛讨论,致使《消法》深入人心。12月,因在消费者打假中起了带头作用,王海成为第一位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的获得者,奖金5000元。)

【法律问题】

1.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2.“王海打假”的意义何在??

参见王海:《我不是刁民》,载天涯在线书库网:http//www.tianyabook.com/renwu2005/jS/w/wanghaiwhzs/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