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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禁止自带酒水案

20069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王先生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于是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消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据此,该院一审判决称,湘水之珠大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100元开瓶服务费。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2006122日,浙江省温州市23家酒店在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的牵头下,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虽然规定尚未正式实施,但早在一周前,很多“加’盟”酒店的大厅里已经竖起了“谢绝自带酒水”的预告牌,并开始“试行”。一位知情人士透露,1118日,鹿城区餐饮业协会根据大多数会员企业的要求,召集鹿城区14家餐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专门讨论。在这次会议上,这些负责人达成一致意见:以行规方式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他们还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了配套措施:凡5桌以上的酒席,酒水应由酒店方按批发价提供。消费者需另支付所消费酒水价格的10%,作为税收和劳务费。据了解,“结盟”的23家酒店分属14个餐饮企业,占了温州市餐饮行业80%的份额。因此,这些酒店的做法立刻在温州消费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很多人表示无法接受。20061227日,北京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在北京召开北京餐饮企业维权暨自带酒水问题座谈会,会议邀请了企业维权专家王寿魁和中师事务所主任孙敬国,他们从法律的角度论证了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合理性。山东省烹饪协会、甘肃省烹饪协会等地方协会也表示支持餐饮企业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中国烹饪协会认为,自带酒水之争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这个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餐饮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中国烹饪协会已将此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了反映,并且发表《中国烹饪协会关于“自带酒水”问题的情况通报》,对“自带酒水”提出下列意见:(1)自带酒水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开瓶费”。希望业内和媒体不再使用此词句。(2)按照我国餐饮业价格管理法规,企业要坚持“明码标价”原则。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企业对自带酒水是否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属于市场和企业行为,由双方协商解决。(3)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应同时包括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选择,而自愿接受或选择性消费。

针对中国烹饪协会的通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联合发表声明《禁止自带酒水的要害是酒水暴利》,其公告内容要点如下:

1.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一,违反了《消法》第9条、第10条、第24条有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规定;其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关于禁止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规定;其三,违反《合同法》第40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

2.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1倍至4倍,高额的酒水利润是支持餐饮业不公平条款的源泉。

3.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关行业组织和餐饮企业联合作出“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属限制交易条件的市场垄断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4.有关组织和餐饮企业联合作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规定涉嫌促成行业垄断,形成价格联盟,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个别餐饮企业设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应该由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双方自主决定,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

5.呼吁餐饮行业加强自律,树立“以消费者为本”的经营服务理念,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号召广大消费者坚决抵制有关行业的价格联盟,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此前,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订的、200251日起施行的《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29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该规范适用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尚未加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旅游饭店可参照该规范执行。?

【法律问题】“禁止自带酒水”规定是否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参见傅沙沙、袁国礼:《北京首起“开瓶费”案宣判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支持》,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8250&k_title=开瓶费&k_content_开瓶费&k_author=

参见《温州23家酒店抵制自带酒水声明涉嫌价格串通》,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6-12/28/content_5540497.htm

参见《中国烹饪协会关于“自带酒水”问题的情况通报》,载中国商业信息网:http//www.cncic.org/index_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876&ltemid=50?

参见四直辖市消协:《禁止自带酒水的要害是酒水暴利》,载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txt/2007-01/10/content_76323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