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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新生儿失明获医院赔偿

200054日,在娘胎里才呆了31周的严某某出生了。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对严某某的出院诊断为:“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低钾血症、呼吸暂停”,并对其进行了给氧治疗。20001027日,中山医科大学眼科中心眼科医院确诊严某某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晚期”,已丧失视力。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严某某为二级伤残。

20024月,严某某的父亲严某从相关医学资料中了解到,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与氧中毒有关。他认为是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在诊治严某某过程中长时间、高浓度持续输氧,致严某某视网膜病变而双目失明的。20021210日,2岁的严某某作为原告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珠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是:医治过程未违反新生儿科诊疗常规,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院方存在过失。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保健院对严某某进行吸氧治疗后,明知可能导致视网膜病变的并发症,而没有在严某某出院的医嘱上明确告知患者的家属在早产儿出院后3个月内定期进行眼科复查的必要性,没有履行将患儿病情如实告知家属的义务;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在对刚从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出院后的严某某进秆身体保健体检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在长达1年时间的保健检查中,没能及时发现严某某的眼睛病变;严某某视网膜病变最终导致双目失明,与其自身的身体素质也有密切的关系。严某某、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和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分别承担20%70%10%的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严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失费由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赔偿190836元,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赔偿26690.8元。

严某某和被告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对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是正确的,关键是赔偿裁决是应依据《民法通则》,还是《消法》。民一庭庭长说:“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利用自己的技术和医疗设备向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和手术等服务,是提供医疗服务的经营者,而患者则按规定向医疗单位支付医疗费,是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关系。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消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最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严某某以《消法》及《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作为确定赔偿依据,判决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向严某某赔偿304804.75元,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向严某某赔偿50730.25元。

?【问题】医患关系中患者是不是消费者??

参见《新生儿失明获赔35.5万元》,载广州普法网:http://wwwgzPfgovcnpfProgramhtmlnewscon-tent.php?ItemID=2002135779&ID=8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