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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蒙牛“酸酸乳”争议 

蒙牛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乳品企业之一,从2000年起陆续推出了以“酸酸乳”命名的系列乳饮料,并提出了外观专利申请,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和驰名商标。200512月,蒙牛公司发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董某销售的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雪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蒙牛公司“酸酸乳”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蒙牛公司的“酸酸乳”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蒙牛公司认为,白雪公司在相同及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酸酸乳”品牌及特有的包装、装潢,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应当被禁止使用。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白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621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蒙牛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酸酸乳”商标,且已持续使用近六年时间。虽然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但经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从2003-2005年间,原告对该商标的宣传、推广费用的投入明显增多,一句“酸酸甜甜就是我”的广告词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而且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也逐年显著上升,销售网络遍及全国范围,使原告“酸酸乳”乳饮料产品以其酸甜口味和优良品质成为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特别是2005年的“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原告“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高。故原告的“酸酸乳”商标,事实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享有了较高的声誉。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法院对被告在相同的乳饮料商品上使用原告未注册但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普通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了禁止。

一审判决后,白雪公司不服判决,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中,白雪公司向法院出具了来自河北三鹿、上海光明、内蒙伊利等知名乳业公司的证据,证明“酸酸乳”一词原创于河北三鹿,这一名称被多家乳业公司使用,已成为一个乳业的通用名称,不具有专用性,也不能为一家专用。200612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白雪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一个商标的驰名与否是一种客观状态,而这种客观状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是一种动态过程。如某一商标在刚刚进入市场时并不驰名,一定时间后成了驰名商标;同样,一个驰名商标也可能因产品淡出市场等原因被相关公众淡忘而不再驰名。因此,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效力只在发生争议的该案件中有效,不针对其他市场主体。驰名商标的主要作用就是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认定驰名商标只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总之,一个商标的驰名与否最终要由市场来决定。”①

【问题】分析本案中白雪公司行为的性质。?

参见江海瑄:《“酸酸乳”通过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载中国法院网:http://ⅥrwW. chinacourt_ org/publicdetail.php? id203275

二审判决情况参见中国食品科技网:http//www. tech-food. com/news/2006-12-3/n0084209.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