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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合伙企业】

20081010日,古一、王二、张三、李四、麻五共同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百家姓餐厅”。由于古一的老婆是县规划局领导,其余四人一致同意古一仅需用劳务出资,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古一不承担餐厅亏损,每年固定收取餐厅20%的红利。合伙协议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但3个月后,王二和张三因指定配菜商的问题而发生争执,李四为了尽快解决配菜来源问题,遂自作主张从自己担任总经理的食品贸易公司购进了20万元的海鲜产品。6个月后,“百家姓餐厅”经营出现滑坡,古一经过暗中调查发现,麻五经常招呼亲友前来餐厅吃饭,每次均以“挂账”的形式拖欠餐费,迄今已拖欠餐费近8万元。加上王二、张三总是不合,李四又喜欢擅自做主,古一大失所望之余与其妻商量后决定自己再开一家餐馆,利用其妻拉拢的客源迅速将生意做大。“百家姓餐厅”日益萧条,20103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百家姓餐厅”破产。

问题:

1.合伙协议约定古一不承担亏损只分红是否合法?

2.王二和张三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3.李四自作主张的行为是否合法?

4.麻五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5.古一自行开设餐馆的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