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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股份公司】

甲乙丙丁戊五个自然人欲募集设立时尚芭莎股份有限公司,五人共计认缴50%的注册资本,剩余50%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200911日,时尚芭莎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发起人遂在220日发出公告,决定于31日召开创立大会。31日,时尚芭莎公司创立大会如期举行,共计有代表发起人股份30%、认股人股份20%的股东出席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核心内容是对一项重大投资决议予以表决,该决议经代表发起人股份23%、认股人股份8%的股东同意而成功通过。2009121日,时尚芭莎股份公司决议分立为时尚公司和芭莎公司,1220日,时尚芭莎公司将分立事宜通知公司的十个债权人,并在2010?21日发布了公告。分立公告同时宣称:时尚芭莎公司的所有债务将统一由芭莎公司承担,有异议者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芭莎公司提出。

问题:上述案例中不符合公司法的做法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