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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有限公司】

200911日,钟阿桐和陈阿希各出资25万元设立了爱情海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后为扩大生产经营向银行贷款50万,200941日,张阿芝通过合法的出资和表决程序成为爱情海公司的新股东,200971日,50万的银行贷款到期,张阿芝认为该笔贷款系自己加入公司之前形成,与自己没有关系,应当由钟阿桐和陈阿希承担偿还责任。2009101日,爱情海公司决定出资10万元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情海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并于当月获得营业执照。201011日,情海娱乐公司又出资10万元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海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但在申请工商登记时被工商局以“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为由拒绝登记。201035日,爱情海娱乐公司因向银行申请贷款要求情海娱乐公司为其担保,情海娱乐公司通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为其作出担保。

问题:

1.对于张阿芝加入爱情海公司之前形成的50万贷款,应当由谁偿还?

2.工商局拒绝为海娱乐公司登记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情海公司是否可以为爱情海公司作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