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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农机公司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赔偿案

被告刘某系原告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经理。农机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制造各类农用机械,包括农用三轮车、小型手扶拖拉机等。19946月,刘某一表弟赵某及其友张某找到刘某,建议共同开办一家农机厂,主要生产制造农用三轮车。199410月,农机厂成立,所生产农用三轮车与农机公司的产品相同。刘某在农机厂开办前后均未告知农机公司此事。据统计,199410月至19955月期间,农机公司销售额比1993年至1994年同期降低27.8%

19952月,刘某昔日的同学董某、李某、吴某找到刘某,提议共同设立双轮农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轮公司),要求刘某挂个双轮公司董事长之名,再透露一些农机公司小型手扶拖拉机生产、销售的信息,即可获得“挂职费”。刘某接受,担任了双轮公司的董事长,并指导双轮公司进行设备安装、选择进货渠道、制订生产经营计划等。双轮公司分别于1995429日、526日付给刘某“挂职费”2万元和1万元。

19954月,农机公司知悉了刘某的行为。公司董事长劝说其退出农机厂和双轮公司,但遭到刘某拒绝。1995622日,农机公司董事长召集公司董事会会议,刘某列席会议。会上董事长通报了刘某的行为,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解除刘某经理职务,并要求刘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3万元和从双轮公司所得“挂职费”3万元交予公司。刘某同意放弃经理职位,但拒绝将所得26万元交予公司。

公司董事会研究后,决定以农机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判决被告向原告农机公司交付违法所得26万,同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参见吕景胜主编:《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8-10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