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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董事及其选任条件和程序

某纺织品公司由三个股东投资设立,其中林某出资20%,曹某出资40%,赵某出资40%。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任,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任公司董事为曹某、林某,赵某为监事。

20062月,纺织品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形成了免去林某董事职务,改由赵某接任董事的决议。但这次股东会议没有专人记录,三个股东各自记录,股东均无签名。32日,公司以董事会名义发出解聘与聘任的通知。林某向法院提起上诉,称前述股东会议的决议及结果,完全是曹某和赵某恶意串通的结果,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本人作为公司股东、董事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确认上述解聘与聘任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