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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缙云县百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

2001117日,缙云县百货公司94名股东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联名信。联名信称,公司累计亏损已达实收股本总额的2/3,根据公司目前状况,要求董事会立即停止行使一切权利,进行审计,由股东选举临时管理领导小组,实现固定资产估价定员分流。董事会在接到联名信后答复股东大会将在春节过后择日召开。225日,94名股东联名向股东发出紧急通知,决定227日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题是罢免公司第一届董事、监事,选举执行董事一名。紧急通知由麻某某、方某某、李某等人送到各股东手中。227日,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朱某某等5人为临时管理领导小组。次日,5人领导小组发布公告:227日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实到137人,含3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55%,经投票表决以343股同意罢免第一届董事、监事,选举产生新董事朱某某、李某、厉某某,监事吕某某、吕某,董事会推选朱某某为董事长,并在公司内部发出任免通知。

公告张贴后,原告缙云县百货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胡某某、洪某某等人认为7被告侵犯其合法经营权,以227日的临时股东大会程序不合法提出异议。此后,新、老董事会成员各自上班,双方经主管部门协调未成,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参照《公司法》和缙云县百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原告胡某某、洪某某作为百货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有法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权,应依法予以确认。7被告没有召集股东开会的权利,即使94位股东联名召开,也应当在会议前30日内通知全体股东,且董事、监事应由在职股东担任,7被告中有4位不是在职股东,故其选举程序和结果均不符合规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0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