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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福特公司是一家封闭持股公司。亨利·福特拥有58.5%的股票,是支配人物,道奇兄弟拥有10%的股票。公司运营极为成功,它每年的利润大约有6000万美元,去掉负债后的盈余为112000万美元以及仅2000万美元的声明资本。它每年一直支付固定股息120万美元和大约1000万美元的特别股息(红利)。但是福特让公司停止支付特别股息,道奇兄弟感到不满,遂提起诉讼。福特对停止股息的解释是:公司需要资金扩展业务建造一家工厂,而福特不想公司从将来的销售收入(虽然很容易办到)中获得扩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因为他想降低汽车的价格而服务于社会和有利于他人。但福特并不认为降低汽车价格所提高的销售额能够提高公司的利润,也就是说,降低价格的政策将损害公司的利润。福特的观点是股东赚的钱绰绰有余,美国的消费者和工人应得到价格下降的好处,因为一味追求利润并不光彩。密歇根州最高法院不赞同福特的这种“社会福利”观点:慷慨大方在道德上是好的,但是请对你自己的钱慷慨大方,而不要对他人的钱慷慨大方。福特假定的股东对普通公众负有的义务与法律上他和他的董事对中小股东负有的义务之间不应当发生混淆。商业公司的组建和存续主要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董事权力的行使应当围绕这个目的进行。董事支配权的行使应当在能够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中进行选择,而不能扩展到改变这种目的本身,为了服务于其他目的而导致股东的利润减少或者不分配利润。

案例来源:《西北判例汇编》,第170卷。转引自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412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