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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食品公司违法发行债券案

19988月,某市食品加工厂与某儿童食品厂(均为国有企业)进行合并,改组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199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净资产额为5500万元。1998年,食品公司准备引进一条果茶生产线,但是苦于资金不足,董事长肖某向董事会提出用发行公司债券的办法解决资金问题。19982月,食品公司召开了董事会,通过了发行债券的提议。199839日,经公司董事会提议,食品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发行1000万元人民币债券的决议。

为了规避《公司法》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的限制,19986月,食品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6200万元人民币,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19988月,食品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了申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核了食品公司的文件后,批准其发行1000万元人民币的债券。

1998105日,食品公司在当地的报纸上公告债券募集办法。19998月,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接到举报:食品公司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采用欺骗的方式取得了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证券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查明公司净资产只有5500万元人民币,没有达到《公司法》规定的6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限额的要求;而且在1995年到1998年食品公司平均利润额只有100万元人民币,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其预定发行债券的一年利息12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12%)。

于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法》第164条、第207条的规定,责令该食品公司立即在报纸上声明停止发行债券;退还认购人已缴纳的认购债券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对食品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移送当地财政部门处理。

参见高言、孙强:《公司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319320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