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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政府干预SARS疫情案

2003年,中国面临了一场突如其来的SARS(非典)疫情。这场危机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同时也引发了道德危机和对法律的冲击,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有的地区出现了借机抬高据说可预防“非典”的白米醋、板蓝根等的价格,接着又推动了医用口罩、消毒剂、体温表等与防治SARS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和用品的价格迅速上涨,由此导致了许多居民大肆囤积相关物资。面对这种情况,国家对生产口罩用?的棉纱、卫生纱布与生产过氧乙酸等消毒液用的化工原料价格实行了临时性干预措施,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具体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在生产环节实行利润率控制。比如生产口罩的企业规定企业利润率不能超过5%,或者是多少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定。二是流通环节实行差率控制。比如消毒液,如果10块钱的消毒液加20%的差率的话,它就是12块钱,也就是高来高走。三是最高限价。比如北京市对“八味方”实行最高限价,对口罩也实行了最高限价。为了弥补“SARS灾难行业”的损失,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减费、节支、贴息等应急性的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帮助这些“SARS灾难行业”渡过了难关。如在财政政策方面,2003423日,国务院从年度财政预备费中拔出20亿元成立“非典”防治基金。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20035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对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实行税收优惠,包括: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等。

【问题聚焦】在政府干预SARS疫情的过程中,与民商法、行政法相比,经济法有哪些特的价值功能?如何评价政府干预的效果?如何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正当性界??

陈孜:《从SARS引发的物价危机看我国的价格监管制度》,载《价格月刊》2003年第7期;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